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註)規定「……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中所稱之「基地容積」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93.08.27.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6049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93年6月25日營署建管字第0930086049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案由三決議辦理。
二、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中所稱之「都市計畫法規」,應包括都市計畫法及其子法、都市更新條例及其子法、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中有關都市計畫之規定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自治事項所訂定相關之自治法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