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台中市全國大飯店申請增建,有關設置消防設備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4.11.台內營字第302016號
說明:
一、貴廳74.03.05.(74)建四字第9342號。
二、按建築法第9條規定:「增建行為係指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本案如僅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依前開條款規定自可視為新建,其消防設備應單獨檢討之;但如新建建築物之地下層與原建築物地下層以開口連接者,則該連接樓層部分之消防設備應以連接樓層之各種用途面積合併整體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