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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事務所函為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70條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2.06.13.營署建管字第1020033673號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2年4月19日(102)皓建師字第014號函及依據經濟部能源局102年5月27日能油字第10200467440號函辦理。

二、本部於101年10月1日台內營字第1010808741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規則)第10章,於102年1月1日施行。至於修正前本規則第170條規定加油(氣)站係屬公共建築物,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又本案經濟部能源局於102年5月27日能油字第10200467440號函明示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場所與加油(氣)站係屬不同之場所。故本案若於102年1月1日前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場所,則非屬本規則修正前第170條規定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自無需設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經濟部能源局函102.05.27.能油字第10200467440號主旨:有關○○○○有限公司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是否應設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102年5月3日營署建管字第1020024651號函。

二、依「石油管理法」第17條第1項前段:「經營汽油、柴油或供車輛使用之液化石油氣之零售業務者,應設置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另依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為供其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設置自用加儲油 (氣) 設施。」,復依「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4條規定:「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 (氣) 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1、客貨運輸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停車場、修理場 (保養場) 、運輸場站、轉運站或調度停放場。2、營造工程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建築工地、土石採取場、預拌混凝土場或瀝青拌合場。3、工廠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或停車場。4、機關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機關用地或停車場。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對象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三、依上開規定,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場所與加油(氣)站係屬不同之場所,請 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