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原用途為是否需附設防空避難設備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3.02.台內營字第8771479號
說明:
一、復貴廳87.01.22.(87)建四字第601744號函、87.02.26.(87)建四字第605750號函。
二、本案依「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規定,建築物用途由保齡球(D-1)變更為冷飲店(B-3,且其變更使用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應依有關規定全部檢討。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冷飲店,其使用人數與餐廳相當,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規定檢討,並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防空避難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