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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宅貸款申請人有無自有住宅之查核,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之配偶如不在該戶籍內,是否需一併查核

內政部81.12.12台內營字第八一○六四七三號函
按「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為申請承購承租國民住宅應具備資格之一,準此,有無自有住宅之查核,應以申請人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為查核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