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中縣大里市塗城鄉街計畫129線(仁化路)道路開闢工程之工程受益費徵收規定疑義乙案
內政部96.11.23台內營字第0960807062號函
一、按依本部73年10月23日台內營字第 266058號函:「工程實際所需費用以預算為準,惟工程實際所需費用降低達預算數某百分比時,為使人民負擔公平合理自得相對降低工程受益費徵收數額……。至於其百分比由各主辦工程機關自行斟酌定之。」是以,工程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工程計畫預算某百分比時,自得相對降低工程受益費徵收數額。
二、次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87條規定:「市區道路工程之受益線及受益面為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者,得申請緩徵工程受益費,於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變更後由主辦都市計畫單位以都市計畫變更副本函送經徵機關補徵之。……」是以,農業區於擬具徵收計畫書時亦已依受益線及受益面計徵工程受益費,並非不予計徵,故其由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時,並未因而致令全部受益土地之面積、負擔之單價有所改變。
三、再按「工程受益費」為鄉(鎮、市)之自治收入,有關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應經過預算程序,而議決鄉(鎮、市)預算為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是以,鄉(鎮、市)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應經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此觀地方制度法第37條第2款、第65條第2款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2條第3項等規定自明。另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5條第 1項復規定:「各級地方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應擬具徵收計畫書,包括工程計畫、經費預算、受益範圍、及徵收費率等,送經各該級民意機關決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準此,鄉(鎮、市)民意代表會對於工程受益費之徵收費率,應有議決調整之權限。惟所議決事項應考量鄉(鎮、市)公所自籌不足之財源而不致發生執行困難;鄉(鎮、市)公所如認其有執行困難者,應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3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