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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為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於建築物增設落地門窗等相關事宜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01.07.營署建管字第0990086068號

說明:

一、復貴府99年12月14日基府都使貳字第0990187017號函。

二、按建築法(下稱本法)第91條第1項規定,略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一、違反第73條第2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又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方式,本法尚無規定,惟於行政罰法第5章業有明文。是關本案所詢旨揭情事應以單一行為處罰或按各門牌分別處罰乙節,請就個案違規事實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認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