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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經本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執行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務相關罰則疑義1案,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12.6.26營署建管字第1121149018號函

一、按建築法第77條之2:「……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同法第95條之1:「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緩,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緩,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

二、重申非經本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執行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務時,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個案狀況,依建築法第95條之1予以開罰,用以維護民眾公共安全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