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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以下稱本規定)之租金補貼申請人○○○君為租賃住宅所有權人之一,是否符合規定疑義一案


內政部98.4.29內授營宅字第0980803337號函
按本規定第8點第2項規定:「家庭成員個別持有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依 貴府前開函所附資料,○○○君持有之共有住宅換算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且其戶籍未設於該處,與前開規定相符。惟若申請人其他條件不符租金補貼相關規定,則不得核予租金補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