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函89.08.04.台89內營字第8908661號附件:
內政部函 89.08.04.台89內營字第8908661號
一、貴會89年7月11日聲請書悉。
二、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成立及規約訂定程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26條及第31條定有明文。本案如依本條例第31條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分別成立管理組織,且各幢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分別獨立運用;共用部分分別劃分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分擔方式明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2點(二)2.之規定,自得分別成立管理組織。如有實際執行疑義,另請檢具具體事實資料逕向臺北縣政府洽詢。
三、復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