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因擅自增建、修建形成違建,其違建部分經拆除後,原有建築物可否免予申請許可而按原高度,原形狀原質料而予修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2.11.15.台內營字第191984號
說明:
一、復貴廳72.10.17.72建四字第222689號函。
二、本案既經主管建築機關以違建拆除加做部分並飭令其恢復原合法房屋之形狀,與建築法第9條之修建行為不同,得免依建築法第25條規定申請許可,按原高度、原形狀、原質料予以修復。
內政部函 72.11.15.台內營字第191984號
說明:
一、復貴廳72.10.17.72建四字第222689號函。
二、本案既經主管建築機關以違建拆除加做部分並飭令其恢復原合法房屋之形狀,與建築法第9條之修建行為不同,得免依建築法第25條規定申請許可,按原高度、原形狀、原質料予以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