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執照申請審核書表-變更使用執照檢討項目簽證表C21-3」與全國法規資訊網公告「內政部111年3月2日修正發布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四」規定項目不符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01.03國署建管字第1130132315號函
一、依據宜蘭縣政府113年12月16日府建管字第1130210826號函辦理。
二、按「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為建築法第73條第4項所明定,本部依上開規定訂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故有關建築物變更使用應依上開辦法規定辦理,至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註一),案經本部93年10月8日廢止,並溯自93年9月16日生效,合先敘明。
三、次依本辦法第4條規定:「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規定檢討項目之各類組檢討標準如附表四。」本部110年3月2日台內營字第1110803697號(註二)令修正本辦法第4條條文之附表四時已配合102年1月1日施行之無障礙建築物專章,及本署(前營建署)104年11月6日營署建管字第1040067296號(註三)函釋規定,將現行附表所列各類組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規定項目文字修正為「無障礙設施」;其檢討標準併同修正為「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至宜蘭縣政府來函所詢變更使用執照檢討項目簽證表C21-3中規定項目與本辦法規定不同1節,本署將儘速配合本辦法進行修正。
※註一:「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已廢止,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註二:110.03.02台內營字第1110803697號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註三:104.11.06營署建管字第1040067296號請參閱附錄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