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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設定抵押權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於申請變更建築物用途時,無須徵得抵押權人之同意。請查照。

內政部函 68.01.11.台內營字第824711號

說明:

一、復67.12.01.建四字第133907號函。

二、按核發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准許建築物變更使用,係屬公法行為,應由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73條、74條、75條、76條之規定辦理。設定抵押權之建築物,如抵押權人以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得依民法第871條、第872條主張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