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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樓地下室停車空間電動車充電樁設立之相關法規事宜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 112.3.6 營署建管字第1121046809號函

說明:

一、復貴公司112年1月14日人文字第112002014-1號函(本署收文日期112年2月16日)。

二、按「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23條第1項所明文,故公寓大廈地下室停車空間增設電動車充電樁,如涉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如有個案認定疑義,請檢附具體書圖文件,逕向公寓大廈所在地主管機關洽詢。

三、另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條規定,有關建築物之電氣設備,係依經濟部訂頒之「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辦理,對於充電系統部分,該規則第6章第5節電動車輛充電系統章節已規範電動車配線標準、供電設備位置、高度等事項,如有適用疑義,請逕向該部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