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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圖說製作可否授權由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卅八條第一項規定清查辦理

內政部87.10.13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三○二○號函
查都市計畫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都市計畫之訂定、擬定機關包括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復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四款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完竣地區範圍之勘定等業務之主辦單位,在縣(市)政府為建設局、工務局或農業科。準此,本案業務授權之單位如非隸屬工務(建設)機關,其授權即未盡符合上開細則第卅八條規定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