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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者以自己之私有土地供作礦業用地時,應否受到限制疑義

內政部72.3.23地司發字第二一八八號函
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申請核定供作礦業用地時,皆應考量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之規定,並不因其使用土地所有權屬之不同,而有所區別;即無論其為自有或他有,皆應依規定申請核定。故礦業權申請核定供作礦業用地之土地,除依礦業法有關規定辦理外,應按其土地所在地區之不同,分別依左列各項規定辦理:

一、如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則應依都市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二、如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屬已實施區域計畫或已依法辦理土地使用編定之地區,則應依土地法或區域計畫法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三、如位於國家公園區域內,應依國家公園法有關規定辦理。

四、其他非屬前列各項之地區,且無法令限制其使用者,可逕依礦業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