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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法公告之都市計畫樁位圖及地籍分割結果,因部分道路截角圖形與都市計畫圖不符,以及樁位成果之方位角及距離經以兩點座標反算後數據不相符時,其處理原則為何

內政部營建署89.7.26營署都字第二三五三六號函
按「都市計畫樁位經公告確定後,原測釘單位如發現錯誤,應即予更正,若實地樁位更動或與地籍圖原分割結果有出入者,應重新辦理樁位公告,並通知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已有明文規定。本案有關已公告之都市計畫樁位圖及地籍分割結果所繪道路截角圖形與都市計畫圖不符乙節,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更正。至有關樁位成果之方位角及距離經以兩點座標反算後數據不相符乙節,應係樁位座標成果繕寫錯誤所致,其更正程序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