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8條建築物高度限制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11.08.營署建管字第0942919896號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94.10.27.北府工建字第0940734247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8條第2項明定:「建築物高度因構造或用途等特殊需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有增加其建築物高度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本部94.10.28.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6825號函說明三亦有明示。本案基地坐落法定山坡地範圍申請興建集合住宅,其有關建築物高度限制乙節,如認有構造或用途等特殊需要,請依上開條文等相關規定審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