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以承租公有、公營事業土地進行籌設,須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否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
內政部87.12.24台內營字第八七一○六六七號函
附註(行政院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台八十七內六一一四八號函)
所報關於私立學校以承租公有、公營事業土地進行籌設,須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否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一案,本院七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台七十六內字第二五四○○號函說明二(一)1.同意修正為「所有土地均已依法取得所有權或完成合法之買賣契約,或取得經教育部審核通過並依法完成承租公有、公營事業土地或設定地上權之證明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