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可否不計入計算建蔽率之建築面積及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案,請依說明二辦理,並 查照。
內政部函 88.08.26.台內營字第8874326號
說明:
一、依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8年7月12日函辦理。
二、案經本部營建署邀集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及本部消防署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建築物設置領有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書之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應依下列規定:
(一)新建建築物設置之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其水平投影面積應計入計算建蔽率之建築面積,其樓地板面積得不計入計算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
(二)舊有建築物增設高運量自走式避難梯應依法申請雜項執照,其水平投影面積與依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增設之直通樓梯面積合計未超過原有建築面積十分之一部分,得不計入計算建蔽率之建築面積;其樓地板面積得不計入計算容積率之總樓地板面積。
三、檢附上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