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一基地內一棟一戶之連棟式建築物型態有開挖地下層,其停車空間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第3款集中留設1節,請依說明二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109.6.17台內營字第1090809427號函
說明: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第3款規定略以:「停車空間部分或全部設置於建築物各層時,於各該層應集中設置」;另本部考量同一基地內,有一棟一戶之連棟建築物,未開挖地下層,除法定空地外,其各棟間並無共同空間,無法於該連棟建築物各層內集中留設停車空間,爰於87年12月1日以台內營字第8773407號函示,該類建築物型態不受前揭「集中留設」規定之限制。
二、倘同一基地內一棟一戶之連棟建築物,於地下層共同開挖設置停車空間,地下層並以共用車道連接各棟空間,該地下層之停車空間即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第3款規定集中留設,無本部87年12月1日前揭號函示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