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防火構造建築物內挑空部分防火區劃,是否包括挑空週邊走廊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105.10.20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14684號函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許宗熙建築師事務所105年9月9日都字北萬華住(設)第105022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第3項)第一項應予區劃之空間範圍內,得設置公共廁所、公共電話等類似空間,其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有關79條之2第1項規定區劃範圍內之用途,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辦理。」本署95年2月13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02492號函載會議紀錄議題一決議釋示在案,上開第79條之2第3項現行條文業移列第4項,是依第79條之2第1項規定區劃範圍內用途應依現行條文同條第4項辦理。

三、至建築物部分樓層中央無樓地板之空間範圍,如直上方留空,無屋頂或其他樓層之樓地板等遮蓋物者,不適用上開第79條之2有關建築物內之挑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