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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後,在貸款存續期間承購人因建坪小無法容納一家居住及積欠貸款,申請放棄承購之國宅,應作收回抑或優先承購之處置

內政部72.9.12台內營字第一七六九九九號函
按不溯及既往,為法律適用上一項原則,國民住宅買賣契約成立於國民住宅條例修正公布之前者,應依其原約定辦理,本部72.8.8以七十二台內營字第一七四八五九號函示在案,本案陳黃梅女士簽訂國宅承購契約係在國民住宅條例修正公布之前,因此,究應作收回抑或優先承購之處置及基地價格核退之疑義,請依本部69.7.23六九台內營字第二四六七六號函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