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規定之建築物,有關「基地平均深度」計算疑義及日照問題乙案,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內政部函 72.11.01.台內營字第191994號
說明:
一、根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72.09.19.北市工建字第68695號函辦理。
二、關於形狀特殊之建築基地,應以其平均深度為核計標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四條已有規定,該規則補充圖例廿四圖復有明示,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惟為促進土地合併整體利用,其臨接道路長度應不得合併計算,且基地之最小寬度應不得小於省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所定之最小寬度。至申請超高之建築物有關日照影響範圍之核計,仍應依本部68.07.16.台內營字第22133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