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該私設通路可否併在各建造執照計入法定空地,並分照申請建築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1.12.20.台內營字第122688號
說明:
一、復貴局71.11.17.(71)高市工務建字第23035號致本部營建署函。
二、案經本部於71.12.02.邀集有關機關研商,獲致決議如左,請照辦:
(一)按私設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未超過三十五公尺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此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二條之一所明定。建築執照之核發,其申請基地所留設之空地,應合於建築法第十一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方准為之。唯基地如不直接臨接建築線而與其他私設通路相連接者,應先取得該私設通路所有權人通行使用權同意書,一併檢附審核。
(二)至其公共設施應否合併檢討,地方主管機關得視當地都市計畫實際需要,逕為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