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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註)第二款有關「建築工程經驗」會議記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2.03.02.營署建字第504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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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基於建築師考試錄取人數大幅提高及建築工程規模日益繁鉅,為因應社會發展,關於建築師開業或任營造業(廠)之專任工程人員(技師)、工程經驗年資之認定,宜採同一標準,並從嚴認定以提升工程品質。

二、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款,營造業管理規則第7條及第8條之規定,關於建築師其工程經驗年資認定,應不含服兵役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