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修改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圖例14-(2)建築物高度免受基地內私設通路之限制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84.09.23.台內營字第8405596號

說明:

一、復貴廳84.07.24.(84)建四字第80175號函。

二、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並作為主要進出道路者,以該私設通路視為面前道路,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四條第三款已有明文,且為維護社區居住品質,仍應依同編第十六條第二款,如圖例14-(2)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