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公司函為現有農舍擬變更原提供該筆興建農舍配合耕地適法性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1.07.營署建管字第1020088306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12月27日農授水保字第1020243126號函(如附件)辦理,並復貴公司102年10月17日興生字第210210039號函。
二、本案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揭函說明二稱:「有關農舍坐落農業用地及其農舍之併同移轉對象資格條件,本會95年12月27日農企字第0950172203號函已明定應為無自用農舍之現耕農或農民身分,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農民係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另本會96年3月14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173號函重申農舍承受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爰農舍移轉對象須依上述二號函規定辦理。」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揭函示,貴公司尚不符農舍坐落農業用地及其農舍之併同移轉對象資格條件。
三、有關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申請解除套繪管制事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已有明文規定,次按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依原「臺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規定,以10公里範圍內之耕地合併申請興建農舍領得使用執照之案件,其配合耕地辦理解除套繪事宜,本部99年9月2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807865號函已有明示,並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揭函說明三表示無意見,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