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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寓大廈管理費用得否按公共設施 未完工比例減少分擔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98.11.20.營署建管字第0980077495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8年11月10日消保法字第09800102161號函及其附件辦理。

二、按「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公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公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屬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條第10款、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訂有明文,故「規約草約」於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即已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其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起造人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依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視為規約,住戶當遵守之。惟規約草約之約定內容,如有爭議,係屬私權,宜循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