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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或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作為非工廠類建築物用途使用,申請建造執照時,自無須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章第一節及第十四章有關工廠類建築物等條文規定之限制,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93.2.19營署建管字第0930010445號函

說明:復臺北縣政府93年2月11日北府工建字第0930023459號函及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建師全聯(93)字第○○六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