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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區分所有權人是否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申請其未成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之相關資料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3.26.營署建管字第0960014495號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3月19日府工使字第0960071578 號函。

二、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庭、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及前條會議記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5條所明定,又按「條例第35條規定,其立法意冒偽賦予利害關條人,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相關資料之權利,該條文對於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提供之資料並無日期上之限制,…」為本部94年11月2日台內營字第0940010838號函所明釋,故區分所有權人依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閱覽或影印相關資料,該資料當無日期上之限制,旨揭疑義乙案,請依上開條例規定及函釋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