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市政府函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可否配合該府六十九年四月八日公開展覽之「台南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辦理疑義


內政部68.9.19台內營字第四七五八六號函
依照行政院69.2.14台六十九內字第一八一二號函規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案」所定實施步驟規定重新檢討各項公共設施保留地工作應於該方案規定後九個月內辦理完成,台南市政府辦理中之「台南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如能於上開期限內辦理完成該市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工作,自可併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