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樓板橡膠緩衝材動態剛性疑義1案,請查照。
內政部107.8.10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3086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本部建築研究所107年7月23日建研環字第1070006695號函送會議紀錄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6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陽臺或各層樓板下方無設置居室者,不在此限:一、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或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最大厚度在十九公分以上,其上鋪設表面材(含緩衝材)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橡膠緩衝材(厚度零點八公分以上,動態剛性五十百萬牛頓/立方公尺以下) ,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五公分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 ,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七)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表面材(含緩衝材),其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ΔLw 在十七分貝以上,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 。」該條文業明確規定(一)至(六)目係為規格式規定,第(七)目為性能式規定,前揭條文(一)至(六)目逕由建築師簽證確認其符合法定規格,無須再出具該構造經本部認可之文件,若採第(七)目之表面材(含緩衝材)應經內政部認可CNS15160-8樓板表面衝擊音材料,方得運用於建築物。
三、建築師依法執行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46-6條、第46-7條之樓板衝擊音構造設計,有關橡膠緩衝材之動態剛性,應由實驗室依CNS 16022(聲學-動態剛性測定法-用於住宅浮式地板下之材料)規定出具試驗報告提供予建築師作為簽證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