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已辦竣地區,重劃前原有建築物之法定空地,因分合交換而重新分配與其他所有權人者,得依土地重劃辦法第20條規定,視為其原有土地,並准依法申請建築。
內政部函 66.04.06.台內地字第725600號
說明:
一、根據貴府民政廳66.02.25.民地二字第11473號函辦理。
二、本案高雄市及台中縣過去已辦竣重劃之地區,重劃前原有建築物之法定空地因分合交換而分配與其他所有權人者,為顧及實際困難,該已分配與他人之土地得依土地重劃辦法第20條規定視為其原有土地,並准依法申請建築。
三、為避免因辦理土地重劃而致原有建築物之法定空地不足,今後各級地政機關辦理土地重劃時,應請切實依照本部65.04.29.台內地字第673645號函規定與主管建築機關加強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