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停車空間計算標準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5.06.27.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098571號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6月5日府商建字第0950071752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附表說明(三)規定:「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者,其設置標準分別依表列規定計算附設之,唯其免設部分應擇一適用。其中一類未達該設置標準時,應將各類樓地板面積合併計算依較高標準附設之。」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其中一類未達該設置標準時,應將各類樓地板面積合併,按各類設置標準(含該類免設置部分)試算後,依設置停車位數量較高者附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