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辦理「101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涉及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執行疑義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101.7.18營署宅字第1010044112號函
一、來函說明一之(一)、(二),核定戶於接受補貼期間,未成年子女未與申請人或申請人之配偶設籍於同一戶疑義一節,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點第1項第2款:「育有子女:申請人育有未滿20歲之子女,且該子女與申請人或申請人之配偶設籍於同一戶。」,其意旨係為提出申請時之戶籍限制條件。
二、來函說明一之(三),申請99年度第二次公告「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因當時之申請戶數超出原計畫戶數,貴府於100年2月發文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陳述因接到此公文後,認其已無法接受補貼,故其配偶因工作隨之將戶籍遷移與持有住宅之直系親屬同一戶,惟 貴府於100年4月接到內政部行文說明超額戶數均予以補貼,不受原分配戶數限制,貴府隨即發文通知超額戶數之申請人,然申請人於100年12月洽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時,早已不符規定,惟經查申請人購置之住宅尚未逾二年,如返還期間不符規定之利息補貼,可否視為未曾接受青年安心成家之補貼,重新申請並依規定審查,或者可否以訂期改正方式,而視為符合作業規定之補正一節,因家庭成員之定義及持有二戶住宅須停止補貼等規定,已明定於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點第1項第2款及第20點第1項第1款,仍請本於權責妥處,另對於返還期間不符規定之利息補貼,可否視為未曾接受青年安心成家之補貼,重新申請並依規定審查部分,參考本署100年2月10日營署宅字第1000005607號函說明略以:「......若核定戶於撥付第1個月租金補貼前遷出原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經追繳後返還全部溢領租金補貼者,可視同自始未接受補貼,而得再以新婚或育有未成年子女提出申請,惟仍應符合當年度之申請條件;另若核定戶於接受補貼期間遷出原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經追繳後返還自事實發生日起之溢領租金補貼者,則不可視同自始未接受補貼。」,若核定戶於接受貸款利息補貼前已不符補貼資格,經追繳後返還全部溢領貸款利息補貼者,可視同自始未接受補貼,而得再以新婚或育有未成年子女提出申請,惟仍應符合當年度之申請條件;另若核定戶於接受貸款利息補貼後不符補貼資格,經追繳後返還自事實發生日起之溢領貸款利息補貼者,則不可視同自始未接受補貼。
三、來函說明一之(四),受政府補貼購置住宅之貸款人,申請時因與擁有身心障礙資格之直系親屬同一戶,而核定為第一類利率,如於接受政府前二年零利率補貼利息期間,因戶籍遷動,致無與具身心障礙資格之直系親屬同一戶,而後隨即又將其遷回同一戶,第三年起之利率,可否依原先核定享有第一類利率疑義部分,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6點第2項:「前項資格審查,以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條件為審查依據。」、第22點第2項:「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應於補貼證明核發之日起一年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第17點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最新資料,掛號郵寄或逕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由該主管機關就其資格現況予以查核;資格不符者,通知核定戶及承貸金融機構停止其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附表三,按上開規定意旨且基於住宅補貼之公平性,若第一類利率核定戶已未具備弱勢條件,則需更換為第二類利率,若戶籍再遷回與弱勢條件者設籍於同一戶,並無得由第二類利率再變更為第一類利率之適用規定。
四、來函說明一之(五),受政府補貼購置住宅之貸款人,申請時核定為第二類利率,如於接受政府補貼利息期間,因故而變成單親家庭,第三年起之利率,可否轉換成第一類利率疑義部分,比照上開說明,並無得由第二類利率變更為第一類利率之適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