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14條第1項規定,通知地政機關為禁足處分登記後,可否准予拆除部分樓層之樓地板乙案,復請查照。
財政部賦稅署函 90.05.08.台稅發字第0900405849號
說明:
一、復貴署90年4月27日90營署建管字第927367號函。
二、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納稅義務之財產通知地政機關為禁足處分之登記者,僅為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納稅義務人所有之建築物經稅捐稽徵機關依首揭法條規定,通知地政機關為禁足處分登記後,其申請拆除部分樓層之樓地板,並未涉及該建築物之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尚不在首揭法條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