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建築法規就「合法建築物」之定義範圍為何?以及如何取得該項證明文件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4.8.7營署建管字第1040049354號函

說明:

一、復貴司104年7月23日內民司字第1041103658號書函。

二、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係為合法之建築物:

(一)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二)依本法第98條及第99條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分別經行政院或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建築物。

(三)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房屋。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基準日期,以及合法房屋認定所檢附文件,本部91年3月1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00018726號函89年4月24日台89內營字第8904763號函(如附件)已有明釋。

(四)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建築完成,並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

三、來函所陳健全地方發展均衡基礎建設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涉貴管法令,本署另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