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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95年9月28日研商實施容積管制前已領有建造執照案件辦理變更設計不增加基地面積認定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5.10.16.營署建管字第0952915744號

結論:

一、關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己領得建造執照,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間,申請人擬與鄰地協調調整地形,因增加且變更部份原建築基地範圍,應依本部87年8月6日台(87)內營字第8772442號函示第3類,即己領得建造執照與未申請建造執照之相鄰基地合併使用之情形辦理變更設計。

二、 至本部87年7月2日台(87)內營字第8772186號函示所稱原核准總樓地板面積之認定,必要時再另行召開會議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