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局函詢住宅補貼及青年安心成家核貸戶以具備弱勢條件核予適用第一類利率,辦理住宅補貼及青年安心成家定期查核應如何審查案
內政部營建署102.5.17營署宅字第1020027405號函
一、因政府住宅補貼資源有限且基於住宅補貼之公平性,於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25點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隨時或至少每三年對購置住宅、修繕住宅貸款補貼者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2點第2項及第3項:「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應於補貼證明核發之日起一年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第17點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最新資料,掛號郵寄或逕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由該主管機關就其資格現況予以查核;資格不符者,通知核定戶及承貸金融機構停止其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補貼證明核發後第三年起,得視需要隨時或至少每二年就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
二、旨揭二種補貼之核貸戶若以具備弱勢條件核予適用第一類利率,於定期查核時,若其仍符合補貼資格惟已不具備弱勢條件,則應自事實發生日起,變更其適用利率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