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經勘查認定為必須拆除者,除由拆除(工程)隊執行拆除外,應否再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5.23.台內營字第311741號
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4.04.15.74建四字第0161338號函辮理。
二、按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同法第86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併罰規定,自係指所有擅自建造之建築物而言,是違章建築除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拆除外,即得依同法條款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