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非依建築法所留設之騎樓(私設騎樓),是否係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私設通路,又騎樓(無論法定騎樓或私設騎樓)只要建立是否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7.07.06.營署建管字第1071234262號函
說明:
一、復大部107年5月8日交路字第1070011565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條規定:「商業區之法定騎樓或住宅區面臨十五公尺以上道路之法定騎樓所占面積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計入法定空地。」是「法定騎樓」如符合上開規定,得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至「私設騎樓」則無上揭條文之適用,應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且非屬同編第1條第38款所稱私設通路。
三、有關建築物騎樓之留設,依都市計畫法規或都市計畫案就各種使用分區或用地應留設騎樓之區位、寬深等予以指定;另有關構造部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7條定有明文,惟涉個別都市計畫及個案建築執照內容,係屬地方政府權責,如有個案疑義,請逕向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洽詢。
四、至騎樓是否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1節,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用詞定義,請本於權責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