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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2點規定接受購宅補貼者死亡,申請辦理更名之資格審查疑義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102.3.21營署宅字第1020015932號函

一、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以下簡稱同規定)第32點第2項、第3項略以:「取得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死亡,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其核發證明日期以新核發之證明日期為準。住宅補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死亡,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更名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更名後申請人之條件予以審查。」。

二、有關 貴府前開函略以:「住宅補貼申請人提出申請死亡後......本案係原申請人配偶及其子各繼承2分之1,惟其子非屬原申請書所列之直系親屬;本案應如何審查認定?」乙節,依據同規定第15點第2項略以:「本貸款核定戶應以申請人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且應以申請人為借款人。」,請 貴府依同規定第32點辦理死亡更名案件之審查,且其抵押擔保品應符合同規定第15點第2項之規定。若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係申請人與不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尚無法辦理更名。

三、有關 貴府前開函略以:「申請人往生多年,始辦理更名,審認時間點為何?」乙節,依本署102年3月1日營署宅字第1020010981號函說明一略以:「考量本補貼係以家庭為補助對象及協助解決居住問題,爰若取得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並已辦理貸款者死亡,其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原貸款政府利息補貼之20年期限內仍可申請辦理更名,惟原受補貼者與符合規定之更名者,其接受政府利息補貼之時間合計最長仍為20年。」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