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之6(以下簡稱本規則)所規定之停車空間疑義1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4.01.08.營署建管字第10300079873號
說明:
一、 復貴所103年12月1日吳建師103字第1201-1號函。
二、按「建築物依法設有停車空間者,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停車位。超過五十個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五十個停車位及其餘數,應再增加一處無障礙停車位。但H2類住宅或集合住宅停車空間超過五十個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個停車位及其餘數,應增加一處無障礙停車位。」為本規則第167條之6所明定,上開規定所稱之停車位係指汽車停車位,至於機車停車位設置請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