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民住宅辦理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案,是否需繳納登記規費及應如何辦理疑義
內政部79.9.12台內地字第八二八七八七號函
查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八條已明文列舉免納土地登記規費規定,本部爰於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內地字第八一一○三五號令修正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時,刪除原第一百三十八條有關免納登記規費之規定,是以辦理土地登記免納登記規費之範圍,應以土地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八條所規定者為限,關於國民住宅辦理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既未在上揭規定之列,自應由權利人依土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登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