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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縣烏日鄉堤防新生地土地涉及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執行疑義乙案

內政部93.6.10內授營都字第0930084653號函
查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至上開條文所稱「原來之使用」,係指「原來非屬違法之使用」而言。本案土地是否有上開條文之適用,涉都市計畫之執行及事實認定事宜,係屬貴管,請本於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