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基地位置、面積未變,因土地分割合併致建築基地地號與地籍圖地號不符處理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7.06.10.台內營字第604307號
說明:
一、復貴廳77.05.21.建四字第21118號函。
二、關於建築基地地號與地籍圖地號不符,如發生於核發使用執照之前者,得依據分割合併前後土地登記簿謄本,予以更正基地地號,免依本部74.10.07.台內營字第342901號函規定檢具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位置圖;如發生於使用執照已核發者,應報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備查後,依有關地政規定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