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法房屋靠巷道之一樓窗戶裝設防盜鐵窗超出牆外四十公分,影響交通,應如何處理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1.05.07.台內營字第083058號
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1.03.11.建四字第14082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物不得突出建築線之外,但紀念性建築物以及在公益上或短期內有需要且無礙交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其突出者不在此限。此為建築法第51條所明定,本案系爭突出物,應由主管建築機關加以勘查,若有違上開規定足以妨害公共交通者,應依同法第88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