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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申請戶曾共同繼承國宅,是否符合申請資格疑義請釋示乙案

內政部88.2.10.台(88)內營字第八八七二一九○號函
按「輔助人民貨款自購住宅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係指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未曾受政府輔助購置或新建住宅者。曾因繼承取得政府輔助購(建)住宅且於申請貸款自購住宅之前已將該繼承所得部分移轉他人者,不受該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