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73.1.23台內營字第二○七六八七號函 本案放寬華僑承購國宅資格乙節,核與「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規定及政府照顧無自有住宅之中、低收入國民之政策不合,歉難接納。